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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9-30




山西财经大学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经费、省级重点学科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等学科建设相关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管理的要求,起到促进学科基础平台建设、学科队伍培养和促进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的积极作用,以求取得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研究院及其他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学科建设活动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或合同(协议)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单位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的管理制度。

(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内容,以及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含机构、组织)的管理规定,由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

(二)由一个单位申报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由该项目单位进行审核,并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单位承担的建设任务分解项目资金预算,并经项目负责人和各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四)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立项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做到按计划使用资金。逾期没有支出的资金,学校按规定统筹安排,或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到账后,财务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资金确认手续,并凭学科建设办公室开出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拨款)通知,办理项目资金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助经费。配套经费须列入项目收入并统一执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按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项目任务书要求分解任务的,应在项目资金到账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是支持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和特色优势重点项目等。主要用于: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

(二)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用于学科成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等,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补助。

(四)技术发明与创新工作: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研制及发明专利小试购置的设备、材料、调研、设计等所需经费。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支出在项目预算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200元。

第十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晋教财〔201181号)精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2%作为管理费,专门用于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绩效考核和结项验收等支出。

第六章  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支付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一)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前应当向财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使用现金结算。

(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专家咨询费等对个人支付,原则上应当直接发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支付现金,但必须由提供劳务者本人签收,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四)同一笔业务支出不得进行拆分获取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按照《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558)和《山西财经大学关于2016-2017年度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规定》(晋财大校〔201613)执行。

(二)印刷,按照《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1578号)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三)出版,单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协议;单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558)执行。

(四)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法规制度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563)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公开项目组成员、资金预(决)算、设备购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任务进展情况撰写中期自查报告,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学科继续予以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对完成情况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配套经费,直至建议撤销建设项目。

二十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结项工作应在建设期满3个月内进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结项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结项验收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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